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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 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府行复〔2024〕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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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府行复〔2024〕606号

发布日期:2025-07-17 15:07    文章来源: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区分局赤坭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的穗公花(赤坭)行终止决字〔2024〕31261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本案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一、事情经过

  (一)申请人在这片开荒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已有十几年,期间所种的树木曾多次遭人破坏,申请人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向被申请人报案,但是这两次报警被申请人民警调查无果。2024年2月7日申请人发现开荒地上的蔬菜、竹树和部分树木被人挖走并在开荒地上堆上泥土,去了解情况时被告知鱼塘承租人把鱼塘转给本社社长。去问社长,社长又说把鱼塘转租山庄老板。申请人找到山庄老板沟通,他又说把鱼塘转租给本案嫌疑人,但是在申请人了解情况时他们均没有出示转租合同。并且鱼塘是去年八月份才正式出租,短时间内转租那么多次,这不合常理。

  (二)3月份嫌疑人跟申请人沟通说挖掘机司机不小心挖到申请人的蔬菜、竹树和部分树木,申请人也跟他强调,申请人的开荒地是在鱼塘承包合同红线之外,不要再破坏申请人的树木。3月11日,申请人于是在嫌疑人挖走申请人部分树木的土地种上新树苗,他又把申请人新种树苗挖走,在申请人开荒地上种上园林大树,这是嫌疑人第二次破坏申请人的财物。

  (三)5月2日申请人发现开荒地上的树木全部被推倒,遂报警处理。嫌疑人谎称他让挖掘机司机去除杂草,司机没听清楚,误挖倒申请人所种树木,这是嫌疑人第三次破坏申请人的财物。

  (四)事情发生后,被申请人民警和赤坭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多次协商嫌疑人都不肯移走他种在申请人开荒地的树。最后申请人在赤坭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下做出让步,表示如果嫌疑人移走他种在申请人开荒地上的园林大树,把土地归还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接受嫌疑人的赔偿。但后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嫌疑人不接受这个条件,并且3000元赔偿金包括占用开荒地的费用。嫌疑人一直强调申请人没有开荒地的租赁合同,不能证明开荒地归申请人使用,他也可以在地里种树。这也表明了嫌疑人故意破坏申请人所种植的蔬菜和树木,并意图占用申请人整块开荒地。

  (五)经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土地使用问题协商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于是申请人咨询律师寻求解决方法,律师告知嫌疑人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申请人在律师建议下,请求被申请人立案侦查。

  (六)立案后被申请人民警反馈的调查结果是:第一,他们通过对挖掘机司机进行远程笔录,挖掘机司机承认嫌疑人让他去除杂草,他没听清楚误挖倒申请人所种树木。第二,民警告知嫌疑人供述说申请人在那里种树影响村容村貌,是社长让他挖了申请人的树,种上他的园林大树的。办案民警根据这些供述作出嫌疑人因过失毁坏申请人的财物,不构成犯罪的决定。

  二、理由

  申请人认为这些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但无法得到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不应作为断案依据。

  第一,申请人曾多次跟嫌疑人强调,开荒地不在鱼塘承包合同红线范围内,而且告知他不要再破坏申请人种的树木。嫌疑人没有理由再让挖掘机司机去除申请人开荒地上的杂草,他第一次破坏申请人所种的蔬菜和部分树木,申请人跟他沟通是以这样的理由,这次把剩下的大树全部破坏也是以这样的理由。首先,他为什么要让挖掘机司机去申请人种有经济作物的地上除杂草?其次,在种有经济作物的地上除杂草应该用除草剂,嫌疑人在8月份对其种有园林大树的地上和申请人开荒地上种有园林大树的地方,除草都是使用除草剂,用挖掘机除杂草难免对别人所种的经济作物造成损坏,这是常识。申请人在3月份跟他沟通,也跟他强调了不要再破坏申请人种的树木,如果再破坏申请人就报警处理。

  第二,村里好多人在房子旁边开荒种蔬菜和树木,他们种不影响村容村貌,为什么申请人种的就影响村容村貌?退一步说,如果申请人种的蔬菜和树木真的影响村容村貌,可以通知申请人整改,社长没理由让嫌疑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破坏申请人开荒地的树木改种园林大树。申请人多次跟社长进行沟通和第一次社区民警组织协商的时候,社长都强调,他已经把鱼塘转租给别人,嫌疑人破坏申请人的树木和蔬菜并种上园林大树,他不知情,事情与他无关。尽管申请人已经多次强调其开荒地在鱼塘承包合同红线之外,但一直跟嫌疑人沟通的过程中,他都表示他承包的鱼塘,地应该归他使用,从来没有提到立案后说社长让他种树的相关内容。赤坭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时,嫌疑人明确表示赔偿款包括占用开荒地的费用,双方就赔偿金额和土地使用问题协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民警立案调查后,嫌疑人突然给出这样的解释,也是让人费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此外,被申请人民警应对口供的可信性进行评估,如果口供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那么口供的可信性就会降低,不应作为断案依据。

  嫌疑人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三番四次破坏申请人0.6亩开荒地上的树木和其他经济作物,事后沟通态度恶劣,坚决不同意把种在申请人开荒地的园林大树移走,以上事实和申请人所掌握的照片和沟通录音证据都表明嫌疑人是恶意多次破坏申请人的财物,并意图占用申请人的开荒地。根据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果毁坏公私财物三次及以上的,也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这种情况表明行为人有持续破坏的故意,嫌疑人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三百四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盗伐林木罪。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嫌疑人远程笔录和其他证人给出不符合常理,并且与前期调查不一致的证词作为主要证据,作出嫌疑人因过失毁坏申请人的财物,不构成犯罪,从而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存在多处问题。案件的关键证据未被充分考虑,调查过程存在瑕疵,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终止调查决定,并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

  申请人经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于2024年10月16日现场提交《关于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笔录内容和问题反馈》及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证据材料的异议(共6页,用铅笔标注),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定案依据是什么?证据清单显示,证明钩机司机没有故意损毁财物的主观意志的证据为其远程询问录音。以嫌疑人的陈述证明他没有主观故意,被申请人民警如何确认他没有说谎?况且他的陈述还存在不合常理和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他陈述当时姚某某让他清理塘边杂草,他当时没有听得很清楚,以为叫他全部清理鱼塘边的杂草杂树,他就开钩机把所有杂草杂树清理干净。这也与同案人陈述的他没交代好钩机师傅,导致钩机损坏到村民的桉树不符,并且不符合常理。试问哪个钩机司机老板让他清理杂草杂树,他只把树约10米高的树钩倒,杂草没清理,树木也是横七竖八倒在地上,就不管了。而且他还说他开挖机把所有杂草杂树清理干净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照片清晰可见,树木横七竖八地倒在草上,这明显与事实不符。第三人与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一致,存在不符合常理之处,这些陈述内容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二、行政复议答复书提及的为化解纠纷,村委干部组织申请人和同案人协商赔偿事宜,因赔偿金额问题未协商成功,故报警,这样的描述也不全面。前期在赤坭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下,申请人同意降低赔偿金额以解决纠纷,前提是同案人要归还占用申请人的开荒地,但后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同案人不同意这样的解决方案,并称3000元赔偿金额包括占用开荒地的费用(以广州政务回复信息为证)。

  三、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陈述,第三人、同案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为主要证据,忽略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和其他客观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没有看到现场调查取证照片、物价部门对损毁财物价格的认定等证据,就认定第三人和同案人无违法事实的做法存在瑕疵。根据鱼塘承包转包合同复印件等,鱼塘是去年8月左右才发包的,本案一名证人将鱼塘转包给另一名证人的,再最后转包给同案人。这在民警调解的时候,两名证人都有提及这个情况,短时间内多次转包,也没提供转让合同,这种情况,被申请人以证人证言作为断案证据是否要提供证人口供的可信性评估报告,或者找其他证人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此外,被申请人民警应对口供的可信性进行评估,如果口供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那么口供的可信性就会降低,不应作为断案依据。派出所在断案决定中应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避免主观臆断。

  四、申请人带着种在开荒地上的树木和经济作物被多次损毁并且开荒地也被人恶意霸占的证据与相关法律条例到被申请人处报案,并表示做出这样行为的人涉嫌触犯刑法,恳请被申请人民警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决定是否进行刑事立案时,派出所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衡量,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也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被申请人在立案时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并遵循合法、公正、适用的原则。立案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申请人想了解被申请人最后立了行政案件所根据的法律。

  五、申请人从行政复议机关获取的资料中发现一张并未签收过的行政立案告知书,并且告知书上的名字和日期都不是申请人本人写,是什么原因导致立案告知书被签收的情况?既然6月18日已经立案,为何负责案件调查的汤警官6月20日中午还打电话告知申请人不能立案,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取《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挂断后过来一会儿又告知申请人他们领导说要调查清楚?如果案件是6月20日才立案,为何行政复议机关又提供一份6月18日已由申请人签收的立案告知书作为证据呢?被申请人民警这样的做法实属让人难以理解。

  六、询问笔录是一份被申请人记录询问过程的正式文件,这份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为何被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供的询问笔录多处出现错别字?如果要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申请人还能否用出现错别字的笔录内容作为证据?并且关于申请人的笔录内容似乎与申请人笔录时所说的内容表达的意思有出入,申请人可否申请查看申请人当时笔录时的同步录像?

  七、申请人提交证据和做笔录时都有提及开荒地被恶意占用,为何被申请人调查内容完全没体现同案人恶意占用申请人开荒地的调查情况?被申请人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必须全面评估所有相关的证据和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判断的信息,只有在确保所有证据都得到充分审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没有违法事实发生而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存在多处问题,案件的关键证据未被充分考虑、调查过程存在瑕疵,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继续调查,而不能认定为没有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4年6月17日12时许,被申请人接申请人郭某某报称其种植在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赤坭镇山前大道XX路段的桉树木被损毁。经调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2日发现其种植在上址的桉树被“姚老板”(本案的同案人,姚某某,鱼塘经营者)聘请的钩机师傅(本案的第三人,陈某某)在清理鱼塘淤泥时一并清理。为化解纠纷,村委干部组织申请人与同案人协商赔偿事宜,因赔偿金额问题未协商成功,故报警。

  结合在案证据可知,同案人在第三人清理鱼塘淤泥时要求其一并清理塘基杂草,由于作业现场嘈杂,第三人将工作要求误听成“清理塘基杂物”,故而将申请人栽种在鱼塘基上的桉树等物全量清理。由此,第三人对清理塘基“杂物”存在认识错误而“损毁”桉树,并非故意为之。事后,同案人亦承认其有过失责任且愿意协商赔偿,只是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和同案人没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即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随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于当日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第三人、同案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针对查证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第三人基于误解而实施的清理行为,没有故意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属于误会,即没有违法事实发生。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之规定,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及时送达原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17日12时许,申请人报案称其在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赤坭镇山前大道缠岗村路边种植的桉树被人损坏,被申请人民警接到上述警情后及时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次日作出穗公花(赤坭)立告字〔2024〕313965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报案事项已立案。

  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根据询问笔录,申请人称2024年5月2日11时30分许,其发现其本人于2009年开始种植在上址的树木(桉树,约300棵,直径约15厘米,高约9米,冠幅约1.5米)被“姚老板”叫挖机工人挖出来后放在地上,损失约8000元。其认为姚老板是故意挖树,后经社区民警协同村干部、社长以及赤坭司法所等人调解,但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不成,遂报警处理,要求姚老板赔偿挖坏树木的费用8000元,退还其开荒地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分别对鱼塘承包人姚某某及其雇用的钩机司机陈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中,姚某某承认其在2024年3月底左右雇佣陈某某驾驶钩机清理其承包的鱼塘及杂草,因当时没有交代清楚,导致陈某某损坏了种植在上址村口的约30棵桉树。陈某某称2024年3月、4月左右姚某某聘请其到上址路边的鱼塘清理淤泥,因其未听清楚姚某某的指示,其误以为姚某某要求其全部清理鱼塘边的杂草杂树,遂钩走了约五六十棵桉树。

  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对涉案鱼塘的原承包人朱某某、缠岗村社长郭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中,朱某某称涉案鱼塘已转包给姚某某,被损坏的桉树种植在鱼塘基旁边,不在承包合同范围内,被损坏的桉树约有30棵。郭某某称涉案鱼塘有签订承包合同,被损坏的桉树不在承包合同范围内,种植桉树的土地属于缠岗村十二社经济社的集体土地,部分已被公路局征收为国有土地。被损坏的桉树约有30棵,系申请人种植的,被损坏的桉树旁边现种植的树木是姚某某在其鱼塘基种植的。

  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认为姚某某和陈某某没有毁坏申请人种植的桉树的主观故意,即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穗公花(赤坭)行终止决字〔2024〕31261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被故意损毁财物一案。申请人对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根据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4)粤0114民初1437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原告何某某(申请人的妻子)与被告姚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何某某同意姚某某于2024年10月24日前支付树木赔偿款3000元了结本案纠纷。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涉案开荒地及鱼塘的照片以及与姚某某等人的通话录音、调解过程录音等文件,其中部分照片显示有树木倒在草丛中。

  本案审查期间,本府依法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中,申请人经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于2024年10月16日现场提交《关于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笔录内容和问题反馈》及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证据材料的异议(共6页,用铅笔标注)(详细内容见“申请人称”),后本府再次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其意见与上述提交的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基本一致,认为姚某某故意损坏其种植的桉树,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追究姚某某的法律责任,另外其妻子何某某提出要求协调解决其开荒地被姚某某占用且拒不归还的纠纷。被申请人则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2024)粤0114民初1437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笔录内容和问题反馈》、申请人提交的现场图片及录音、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以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范围的公安派出所,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称,其与姚某某就涉案地块的使用问题发生了多次纠纷,姚某某多次破坏申请人种植的树木、阻碍其耕种,陈某某误会姚某某让其一并清理鱼塘基的树木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的是,涉案鱼塘的承包人姚某某雇请钩机司机陈某某清理鱼塘时,陈某某将申请人种植的桉树损坏。姚某某及陈某某是否有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需根据陈某某使用钩机钩走涉案桉树的行为的时间、地点、起因,并结合涉案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综合判断。

  本府认为,本案中,姚某某与申请人就涉案地块的使用问题是否发生过多次纠纷,申请人种植的树木是否被多次破坏,姚某某是否曾陈述经济社社长让其清理蔬菜、树木,姚某某告知陈某某清理塘基杂草的范围是否仅限于争议地块,姚某某有无告知陈某某需清理的塘基的范围,是否存在申请人的树木被破坏但杂草未被清理的情况,姚某某是否在破坏申请人的树木后在争议地块种植树木等,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解释上述问题,涉案终止调查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另外,申请人提出要求姚某某退还被占用的开荒地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建议申请人另行通过民事调解、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主张。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赤坭)行终止决字〔2024〕31261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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