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府行复〔2025〕89号
申请人:卢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城东)不立告字〔2025〕310878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该案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实造谣,并多次补充证据证实对方在造谣,长期对申请人侮辱谩骂。申请人已向警方说明申请人可能因此损失5万元以上金额,但警方仍以申请人无法证明对方对申请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即使申请人无法提供因对方造谣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方行为包括造谣、诋毁及长时间骚扰,已充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伍佰元以下罚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卢某某报警称因与他人设计模型灯组发生纠纷,后被对方在网络上诋毁污蔑,导致声誉受损及经济损失,并向被申请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淘宝购买记录以及抖音评论截图。经查,2024年3月“小白”委托申请人设计模型灯组,但最终未在申请人处生产,后“小白”提出补偿申请人合理的设计费用,而申请人则要求“小白”支付2万元作为设计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24年12月11日,“小白”针对此次纠纷在抖音号“某某模型”发布视频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在评论区发表“写合同了必须给2W不给就是厂家不对,厂家只是打版,背包设计厂商设计的,就找他加灯你觉得价格合适,老板做货也还了一价格为什么他不同意?同意大家做了货前面的就全免了啊”以及“最后脱离了打板费开出天价设计费,并且老板亲自求做货也没答应只要天价设计的时候我就知道没有聊下去的必要了兄弟”等言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电子数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根据法发〔2023〕14号《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侮辱违法犯罪。”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因设计模型灯组发生纠纷,“小白”只是较为激烈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并无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申请人,其行为不应当纳入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范畴进行评价,而申请人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应当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城东)不立告字〔2025〕310878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报案称其与他人在设计模型灯组一事中发生纠纷,后被对方在网上诋毁、污蔑,导致其声誉受损、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民警接报后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称他人委托其工作室设计、生产模型的灯组,其工作室设计样品后交付给对方,但对方在第三方厂家生产,未经其工作室同意就上市销售;对方曾提出补偿,其合伙人周某某提出补偿20000元,但对方未作出答复、补偿并在抖音、bilibili平台等网络平台诋毁、污蔑其工作室敲诈勒索,评论区出现诋毁言论,严重影响其工作室声誉,造成经济损失;对方将其工作室主要经营的“闲鱼”平台店铺图标及姓名公开发出,网上公开周某某个人身份账号;对方发布污蔑、诋毁言论的时间是2024年12月11日13时许,抖音号名称为小白模玩,暂无法提供bilibili账号;其微信号是XXX,昵称是XXX,对方微信号是XXX,昵称是小白。
另查,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软件截图等材料,抖音平台“某某模型”账号曾发布视频对涉案纠纷发表意见,在评论区发表了“写合同了必须给2W,不给就是厂家不对,厂家只是打版,背包设计厂商设计的,就找他加灯你觉得价格合适,老板做货也还了一价格为什么他不同意?同意大家做了货前面的就全免了啊”以及“最后脱离了打板费开出天价设计费,并且老板亲自求做货也没答应只要天价设计的时候我就知道没有聊下去的必要了兄弟”“对方一开始啥都免费也不提及合同,目的想讨好厂商以后可以为他高单价做铺垫,48.2啥概念?他意思说他才是老板,利润全在他那里,老板也要替他打工的意思。如果你不接受就用道德绑架你,事后开出天价2W补偿(还要在没有合同条件下)厂商为什么要接受?”等言论。
经调查,2025年2月4日,被申请人认为涉案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依法不予立案,建议申请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该不予立案告知书有被申请人经办人员签名,载明:“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已向卢某某宣读,其拒绝签名”。
本案审理期间,本府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陈述,其工作室名称是XX,未注册公司;涉案视频已在各网络平台下架,污蔑、诋毁的内容是涉案视频及评论区中的言论;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其他意见基本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致。被申请人则表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报警后,民警已口头告知申请人涉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建议申请人向法院民事起诉;据了解,申请人曾到法院民事起诉,但法院未立案;申请人因法院未立案,遂于2025年2月4日再次报警反映涉案事项,被申请人查明后认为申请人本次报警是对口头答复不满意,故向申请人出具涉案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其他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淘宝订单截图、视听资料、言论截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报案其工作室名誉权被侵害一案的辖区范围内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申请人报案事项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参照法发〔2023〕14号《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侮辱违法犯罪。”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接到申请人的报案事项后,经调查核实后发现,申请人一方的工作室与他人就模型灯组设计生产事项产生纠纷,对方在网络平台以发布视频、评论等方式对该纠纷发表意见。虽然对方涉案言论稍有偏激,但并非肆意谩骂、恶意诋毁,被申请人查明上述情况后,认为上述行为不应当纳入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范畴进行评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未违反上述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接到涉案报警事项,于2025年2月4日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超过上述规定的处理期限。被申请人主张其在2024年12月11日已告知申请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府不予支持。鉴于涉案报警事项确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府对于上述超期问题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加以注意,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受案工作,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城东)不立告字〔2025〕310878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