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府行复〔2025〕121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没有吸毒,可能是别人吸的时候申请人跟他处于一个空间。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2月8日11时许,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于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区XX街XX号XX房抓获申请人陈某某,对其进行核查并对其毛发进行取样。申请人当场否认曾吸食毒品。2月8日,为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被申请人民警先后委托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聘请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毛发进行实验室检测,结果均为:“陈某某毛发样本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于2月8日将申请人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经调查,申请人对其吸食依托咪酯的违法行为拒不供认,并辩称2024年8月曾做全麻胃镜检查导致的毛发阳性结果。经询中医院时任医生,医生表示申请人的治疗用药不含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书证和鉴定意见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之规定,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1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8日,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对申请人涉嫌吸毒一案决定立案调查。
2025年2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胶体金法),检测结果为“吗啡,大麻,氯胺酮(K粉),可卡因,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冰毒呈阴性。”同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依托咪酯及依托咪酯衍生物成分定性分析,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同日出具金域司法鉴定〔2025〕毒鉴字第223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样本中检出依托咪酯和异丙帕酯成分。未检出丙帕脂、美托咪酯。”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5〕31024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上述鉴定意见,申请人签名、捺印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常见毒品及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右美沙芬成分定性分析,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日出具暨大司鉴中心〔2025〕毒鉴字第D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陈某某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5〕31024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上述鉴定意见,申请人签名、捺印确认。
2025年2月8日,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对申请人询问调查。申请人陈述,其丈夫刘某某于2024年因贩卖毒品(电子烟依托咪酯)被抓获。民警告知申请人其毛发检验结果依托咪酯阳性,申请人拒不承认曾吸毒,主张其在2024年8月在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区中医院做了胃镜及肠镜麻醉检查,可能受此影响。民警告知申请人,中医院的医生表示胃肠镜用药不会有依托咪酯阳性的药物,申请人仍拒不承认吸毒。
经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申请人身份证在广东省公安厅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服务接口中未查询到记录。申请人身份证在公安部在逃人员基本信息服务接口中未查询到记录。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的就诊材料,申请人曾于2024年8月8日在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做肠镜、胃镜检查。门诊收费单显示,该医院曾向申请人开出“盐酸阿芬太尼注射液”“注射用甲苯硫磺瑞马挫仑”“麻醉监测(7项以内)”等药物及医疗器械。
2025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申请人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该笔录有民警签名,载明:“嫌疑人陈某某拒绝签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毛发后发现依托咪酯成分,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的毛发后发现依托咪酯及异丙帕酯成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有民警签名,载明:“陈某某看完该决定书后拒绝签名。”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查期间,本府依法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陈述,其未曾吸毒,且被申请人检验其毛发时只取了申请人发尾处,未取发根;申请人曾与朋友重新检验,结果是阴性。被申请人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意见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份、抓获经过、嫌疑人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的涉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拒不承认吸食毒品,但其两次毛发鉴定结果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据此可以证实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实施了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行为动机、危害性及后果等因素后,认定其情节较轻,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