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府行复〔2025〕141号
申请人:岑某某。
被申请人: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新雅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新雅街道岑境村某某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第二项内容,责令第三人补发2009年至2024年分红49852元,利息6000元,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整,合计75852元。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人一直缺乏村民所应发放的分红及收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是第三人的村民,出生入户第三人处,2005年3月21日因分户由广东省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雅瑶镇岑境村岑境XX巷XX号迁至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雅瑶镇岑境村岑境XX巷XX号,两户籍地址均属于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关于申请人请求确认具有第三人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的问题。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审查标准是“户口加义务”原则。本案申请人的户口一直保留在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无迁移,只是因分户变更户籍地址,且两户籍地址均属于第三人经济合作社。因此,申请人的户口性质符合上述《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审查原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关于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的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在第三人不能证明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符合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户口加义务”条件。对于申请人的该项请求部分,被申请人予以支持。
(二)关于申请人请求第三人向申请人补发2009年至2024年分红49852元,利息6000元整,合计55852的问题。
享受集体经营收益分配的权利以申请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在本案中,第三人自2009年起取消了申请人的股权分配资格,否认其具有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处理之前也一直未提出异议,现2009年至2023年的股权分红已发放完毕,第三人也不同意补足。故申请人请求第三人补发2019年至2023年的分红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福利待遇应从其提出异议时计发。对于申请人的该项请求,被申请人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后,于2024年11月29日向第三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相关附件,2024年12月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延期一个月处理。被申请人经调查处理,于2025年1月3日作出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25年1月13日送达给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送达给第三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
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府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1983年1月15日出生,出生入户广东省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雅瑶镇岑境村岑境XX巷XX号,于2005年3月21日迁至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雅瑶镇岑境村岑境XX巷XX号,户口簿登记户主为申请人的父亲岑某某,此后申请人户籍未发生迁移。两户籍地址均属第三人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新雅街道岑境村某某经济合作社。
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称因申请人存在事实婚姻,第三人不给予申请人分红,请求确认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村民社员同等福利和分配待遇,并请求第三人向申请人补发2009年至2024年共391股的分红,每股平均127.5元/股,合计49852元整,及利息6000元,共计55852元整,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告知已受理涉案申请事项并将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进行处理,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签收。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第三人于2024年11月29日签收。
2025年12月2日,第三人社长向被申请人提交《延期处理申请书》,称因需要对行政处理申请内容进行调查、调解,申请延期一个月处理。
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户口一直保留在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无迁移,只是因分户变更户籍地址,且两户籍地址均属于第三人;在第三人不能证明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符合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户口加义务”条件;第三人自2009年起取消了申请人的股权分配资格,申请人在此次行政处理前也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现2009年至2023年的股权分红已发放完毕,第三人也不同意补足,故申请人请求补发2009年至2023年的分红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一、确认申请人具有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 新雅街岑境村某某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处理请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第三人。
本案审查期间,第三人作出《岑境村XX社股份表》,载明XX社1983年出生的社员股份情况,自2008年—2024年每股的金额、农民股数和居民股数,2023年的股权分红款于2024年2月5日发放。
另查,第三人于2025年1月23日发放2024年股权分红款。
案件审理期间,本府分别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补充意见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时,第三人尚未发放2024年的分红,申请人至今仍未收到2024年的分红;申请人之前的分红款一直由第三人发放至申请人父亲的账户,第三人停发申请人的分红时没有通知申请人,因此申请人一直不知道被停发分红。被申请人补充意见称,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第5页中“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发2019年至2023年的分红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福利待遇应从其提出异议时计发。”存在笔误,应为:“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发2009年至2023年的分红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福利待遇应从其提出异议时计发。”且遗漏了“2024年的分红款尚未发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发2024年的分红款应在该款项发放后提出申请。”的表述。
以上事实有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申请书》《岑境村XX社股份表》、居民户口簿、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规定,综合在案证据,申请人出生后入户第三人处,随后虽户口发生迁移,但两个户籍地址均属于第三人,至今没有迁出,且第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合法有据。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第三人自2009年起不承认申请人的成员资格,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首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请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确认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2009年至2023年的股权分红款已发放完毕,第三人亦未表示同意补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补发2009年至2023年分红款的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本案中,截至被申请人作出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第三人尚未发放2024年股权分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补发2024年分红款的请求一并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但未能在决定书中明确指出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在该款项发放后再提出主张,容易造成歧义,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多加注意。
另,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理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期间因第三人提出延期申请,延长了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行政处理申请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但被申请人受理时明确告知将在60日内进行处理,延期处理亦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予以告知,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确认被申请人曾口头告知过延期情况,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多加注意。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二)项,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新雅〔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