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粤穗花知法裁字〔2025〕11号
请 求 人:浙江诺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三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帆
委托代理人:伍育琪、刘鹏 广东纽汇律师事务所
被请求人: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
地 址: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花山镇小布村1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海
委托代理人:刘各慧、胡燕 广州慧宇中诚知识产权代理
事务所(普通合伙)
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受理了请求人浙江诺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处理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2430380182.4名称为“卷发棒(NV697)”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为粤穗花知法裁字〔2025〕11号。
6月19日本局依法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其他附件材料,并对被请求人处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卷发棒共544个(其中已包装400个、未包装144个),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检查登记表1份,提取涉嫌侵权卷发棒产品2个(包装好和未包装好各1个)。9月10日本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代理人伍育琪、刘鹏,被请求人的代理人刘各慧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请求人向本局请求: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限期回收已流通到市场上的侵权产品等。事实和理由:请求人在1688平台上名为“广州市富志美容美发用具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卷发棒产品,请求人发现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志美容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注册地址一致,股东和高管信息存在交叉,推断两家公司存在关联,被请求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请求人的外观专利侵权,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请求人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局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请求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本案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据2、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本案代理人代理权限;证据3、ZL202430380182.4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据4、ZL202430380182.4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据5、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用于证明本案专利有效;证据6、(2025)渝北证字第164166号公证书,用于证明被请求人侵权行为;证据7、产品及包装外观对比,用于证明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请求人在口审现场提供时间戳证据光盘1个,用于证明其与被请求人交易情况。
被请求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口审现场提出答辩意见:1、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登记簿副本,未显示其2025年6月20日之后年费已缴纳,对目前专利是否有效有异议;2、被请求人只是外购被控侵权产品,对其进行测试和包装,并未实际进行生产和销售行为;3、对证据7产品及包装外观对比意见不予认可,理由:该比对并非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比对;4、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口审现场主张侵权的涉案专利设计1不相同不相似,理由:涉案专利手柄、卷发筒、引导柱和电源线及连接关系,属于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1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其手柄上具有英文刻度、文字等组成的组合图案,这个不同相对于其他外观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更加具有影响,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5、对现场提供的时间戳证据光盘无法验证且超出举证期限,不予认可。
请求人于2025年9月15日补充提交了涉案专利2025年缴费收据复印件、专利公告文本、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公告文本图片的比对意见、时间戳证据光盘相关内容打印件等相关材料。本局当日将上述补充材料交被请求人的代理人,其对于补充材料中涉案专利2025年缴费收据复印件、专利公告文本予以认可,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公告文本图片的比对意见坚持口审意见,对时间戳证据相关内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本案专利号为ZL202430380182.4名称为“卷发棒(NV69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4年6月20日申请,2025年2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浙江诺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美发、卷发的工具,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设计1立体图。
请求人提交的(2025)渝北证字第164166号公证书载明:其通过委托人在“公证云”平台(网址为//www.ezcun.com,重庆市渝北公证处),上1688网络购物平台,在名为“广州市富志美容美发用具有限公司”的店铺中,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请求人口审现场提交的时间戳证据内容同样为与广州市富志美容美发用具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可以辅助证明广州市富志美容美发用具有限公司存在销售行为,但不足以充分证明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行为。
2025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处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被请求人厂长卢兴芳接受调查,其承认从外购入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测试包装后,出货给广州市富志美容美发用具有限公司对外销售。
本案专利是一款卷发棒的外观设计,该卷发棒为长条形,其专利公告设计1图片如下:





通过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的相同点为:两者均为卷发棒、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均包括本体和电源线;本体呈长条圆柱形,长短、粗细比例大体一致,主体包括手柄、卷发筒、引导柱;在手柄上设有开关等多个按键。两者的不同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手柄上多处印有文字、电源线与手柄连接处有一个三角形孔洞的设计。而涉案专利没有。
本局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两者的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以本案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主体形状应当着重考虑,其手柄上的文字、电源线上的三角形孔洞设计属于细微的区别不具有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本局对于被请求人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请求人否认有制造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由于被请求人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等,且被请求人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地及相关证据,因此本局对于被请求人未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意见不予采纳。本局对于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处理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请求人否认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由于请求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本局对于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人请求本局责令被请求人限期回收已流到市场上的侵权品,由于此请求无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本局不予支持。但本局应当要求被请求人的库存侵权产品不得再流入市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2430380182.4名称为“卷发棒(NV69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如对本行政裁决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区人民政府(地址: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合议组:沙中秋
谢伟雄
黄锦垚
书记员:李佳欣
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