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要履行 防蚊防疫齐行动
近日,广东地区蚊虫进入快速繁殖期,省内多地已发生基孔肯雅热疫情,登革热病例也呈快速上升趋势。面对疫情威胁,有些职工朋友可能不知道,不清除积水、拒绝隔离、不配合消杀等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今天,小员就为各位职工朋友解读涉及传染病防控的法律规定。
一、对于非医疗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当我们发现基孔肯雅热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时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基孔肯雅热防治,人人有责。当我们发现身边出现基孔肯雅热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如果发现自己可能被传染了基孔肯雅热,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指导,采取居家防蚊隔离或者到医院进行防蚊隔离和对症治疗。 二、基孔肯雅热患者可以拒绝进行防蚊隔离吗? 答:不能。防蚊隔离是阻断“人-蚊-人”传播链的核心措施,具体可分为物理屏障防护(例如病区蚊帐全覆盖、安装纱门纱窗)和化学灭蚊驱蚊(例如室内室外消杀)等,可以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因此,基孔肯雅热患者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安排进行防蚊隔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三、个人和单位应做好哪些防范工作? 答:《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四、听说每个人都要参与清积水、防蚊、灭蚊等防治工作,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真的吗? 答:《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积极预防措施防控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等传染病,这是对自身和社会健康的保障,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学校、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蚊设施或自行停止使用防蚊设施的,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职工感染了基孔肯雅热,需要休假治疗的,单位可以不批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患病职工享有法定的病假或者医疗期。因此,若职工感染基孔肯雅热需要停工治疗的,单位应当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七、职工因感染基孔肯雅热休假治疗的,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